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和2019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部署,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与2018年相比,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了61.25元/人/月、56.25元/人/月;全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平均提高了40.25元/人/月、28.25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地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各地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各地要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低保政策准确、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政策标准有效落实。
据了解,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39.8万人,其中城镇16.3万人,农村123.5万人。
此外,针对特困供养人员,我省将提高其基本生活标准。各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据了解,各地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按照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对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同时,各地要确保特困供养金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特困供养人员手中,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